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63號聲請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代理人 王秀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此為同法第127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
二、查被繼承人 顏世綱 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死亡,其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北市○○區○○里○○路00巷0弄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