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乙(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
0000000000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均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丙○○
戊○○丁○○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楊心希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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