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仕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84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於5日內補
正委任林子宸為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