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57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葉雲仁

陳宥縢

被告 倪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