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文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傷害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0年10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