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65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美華 住高雄市○○區○○街○○○號
居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生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6年度橋簡字第6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00,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