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049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
(中譯: 米娜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標的金額介於新臺幣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其聲請費應為新臺幣1,000元。經查台端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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