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相 對 人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紹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
請訴訟救助之人所提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
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
第1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已因其再審聲
請不合法,經本院以108年度桃聲再字第3號裁定駁回在案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為該事
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自無
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