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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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0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寶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寶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範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令規定:「㈠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㈡發卡機構因卡人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卡人收取違約金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1.違約金應採固定金額方式計收,及符合衡平原則。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4.持卡人「當期帳單應繳總金額」逾新臺幣一千元者,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及500元。㈢發卡機構之違約金收取方式與本令不符者,應於100年3月31日前完成調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