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936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王建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⑵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⑶新臺幣伍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⑷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⑸新臺幣參仟零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⑹新臺幣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⑻新臺幣玖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⑸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⑹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五日起,⑻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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