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全體
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台北縣○○鄉○○街○○○號10樓及台北縣○○鄉○○○
○段四棧橋小段81之26地號之建物及土地謄本(含抵押權部
分)。
三、按相對人全體董事人數補提起訴狀(含證物)繕本或影本份
數,以利送達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