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請人名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林翠茹┌─────────────────────────────────────┐│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久弘 機械實│上海銀行北│104年10月5日│111,020元│NSA0000000││││業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蔡福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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