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附民原告 黃綉慧 附民被告 張冠群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110年度易緝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冠群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另為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卓穎毓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