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3號原告 范元鴻 被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
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補充送達於原告(由其住處社區管委會之受僱人代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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