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簡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2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聖岱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婷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聖岱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袁珮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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