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明德因藥事法等數罪,經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7年6月21日之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附表:受刑人陳明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21日至103年│103年10月13日至103年│103年年初│││1月間及103年2月5日至│10月底、11月初││││103年11月5或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88號、104年度偵│第10988號、104年度偵│第10988號、104年度偵│││字第460、1020、2382│字第460、1020、2382│字第460、1020、2382│││、2674號│、2674號│、2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04日│106年07月04日│106年07月0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51號│第2751號│第2751號│└────────┴──────────┴──────────┴──────────┘附表:受刑人陳明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判5次)│(判2次)││├────────┼──────────┼──────────┼──────────┤│犯罪日期│103年09月22日│102年11月14日│103年01月25日│││103年04月23日│102年08月13日││││102年08月17日│││││103年7、8月間某日│││││103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988號、104年度偵│第10988號、104年度偵│第10988號、104年度偵│││字第460、1020、2382│字第460、1020、2382│字第460、1020、2382│││、2674號│、2674號│、267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105年度上訴字第175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7月04日│106年07月04日│106年07月0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107年度台上字第1028││││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107年04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不得易科罰金、得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執字│││第2752號│第2752號│第27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