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89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新店大樓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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