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227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被告 呂懿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