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9號原告 陳昶運 原告 謝曉瑤 被告 王紹州 被告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謝安隆 上列被告王紹州、鼎曜餐飲設備有限公司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26號),經原告陳昶運、謝曉瑤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李美燕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