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50號原告甲○○被告內政部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8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又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