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成柏弘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被告 劉恒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