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原告 成柏弘

訴訟代理人 龔暐翔 律師

陳樹村 律師

被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 律師

被告 劉恒宏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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