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上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強盜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上開之罪與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之日期,犯有侵占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6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3、7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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