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陳璟 文
陳 治平 温美秀
一、債務人温美秀、 陳治平 、 陳璟文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璟文於民國94年12月至95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
陳治平、温美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305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璟文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治平、温美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美秀、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0%│││20305│治平、陳璟│1月1日起│││││元│文││││└──┴───┴─────┴──────┴──────┴───────┘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温美秀、陳│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0305│治平、陳璟│2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