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50號

原告 謝岑松

被告 張濟祥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黃毓庭

法官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