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 曾冠華 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郭翊璿
林明峰 被告 劉玉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下列事項仍有調查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45條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訴請被告劉玉振與被告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公司)於民國108年7月30日就訴外人永益展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日盛公司所負新臺幣5,216,400元債務所為之連帶保證行為,暨同日簽發同面額本票之票據行為應予撤銷一節,請原告於7日內具狀彙整敘明對本院為聲請撤銷前揭連帶保證行為及本票發票行為之時間點?被告於收到原告書狀繕本後,如有意見陳述應於7日內具狀。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