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瑞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紋菁周棋甯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各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7,857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3,755,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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