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請人 蔡桂香

相對人 鍾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鍾桂枝於民國82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0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存續期間為自82年6月12日起至82年9月12日止,清償日期為82年9月12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內埔鄉

東勢

932

0

0

18,765.72

1964分之200

重測前:新東勢406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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