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924號

原告大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維

訴訟代理人 袁振林

被告 林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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