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1號聲請人 陳國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年度109年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新臺幣)││(或到期日)│├──┼────┼────────────┼────┼─────┼─────┼──────┤│1│陳國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記載│100,000元│AG0000000│108年6月1日││││社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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