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小字第一四八八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