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7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4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戴振文
陳有延 被告 蔡春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