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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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執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執華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其中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執華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趙執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罰金刑部分則應併予執行,合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易科罰金│││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1│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月│107年7月9│臺灣橋頭地│107年8月27日│同左│107年9月18日│是│橋頭地檢107│││駕駛致交│併科罰金新臺│日│方法院107│││││年度執字第│││通危險罪│幣1萬5仟元││年度交簡字│││││6236號(已執││││││第1687號判│││││畢)││││││決││││││├─┼────┼──────┼─────┼─────┼──────┼─────┼──────┼────┼──────┤│2│不能安全│有期徒刑3月│107年6月24│臺灣橋頭地│108年2月27日│同左│108年3月26日│是│橋頭地檢108│││駕駛致交││日│方法院108│││││年度執字第│││通危險罪│││年度交簡字│││││2801號││││││第428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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