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宜峰
黃進忠 前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石佳敏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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