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5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宗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宗憲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子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