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明宏選任辯護人鍾詠聿律師
游淑琄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101年度易字第11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拾參頁第拾伍行理由欄內所載「緩刑3年」,應更正為「緩刑5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所為101年度易字第118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雖於理由欄將緩刑之期間載為「緩刑3年」,惟該判決不但主文業已載明「緩刑伍年」,命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所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之數額、方式及期間亦已於附表載明係自「101年11月起」至「106年12月」止,故理由欄內「緩刑3年」之部分顯屬誤寫,於判決本旨不生影響,自應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大鈞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