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判字第23號聲請人 李傑先 代理人 呂浩瑋 律師被告 苗士毅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19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31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甲○○以被告乙○○涉嫌詐欺而提出告訴,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以105年度調偵字第2311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後,認再議為無理由,於106年2月3日以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194號處分書駁回聲請。聲請人於106年2月9日收受駁回再議處分書,旋於106年2月16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業經本院調取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聲議字第1194號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本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日期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在程序上即屬適法。
三、卷查,本件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意旨,已清楚述明檢察官認定被告未構成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所指詐欺罪嫌之證據及理由,即:聲請人明知其投資被告之款項,係供被告用以投注美國職業球賽,而非透過我國臺灣運動彩券公司所發行之運動彩券投注,卻為圖獲取暴利,寧採地下簽賭方式,捨正當投注管道,則聲請人對此投機行為之高度風險,理應自行審慎評估;又賭博乃高度射倖性行為,本無保證獲利情事,被告美化其投注之獲利而有可議,仍難以被告下注失利致聲請人血本無歸,逕認被告有何詐欺之犯意;且職業球賽競爭激烈,戰況瞬息萬變,此於實力相近球隊之比賽尤甚,實難以開賽後短時間內之賽況,預測最終比賽結果,故聲請人指稱被告以開賽短時間之賽況預測最終比賽結果,再以此方式施用詐術云者,亦無足採。此經本院調取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檢察官調查證據、採認事實確有所據,認事用法亦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相關證據法則之情形。
四、再者,聲請交付審判意旨雖稱被告實際上未曾向海外投注網站下注,卻佯稱其下注海外網站之美國職業球賽獲利甚豐,藉以招攬聲請人投資云云。惟被告於刑事案件之偵審程序中,對於檢察官偵辦之犯罪事實,並不負澄清義務,遑論舉證責任;上開聲請交付審判意旨之立論基礎,均為卷存事證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下注,但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無下注,自難以此證據缺乏之情,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另執被告傳送予聲請人之投資獲利情形訊息不實,主張被告以此方式施用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於105年初繼續加碼云云。然稽諸聲請人所提證物二之訊息內容,被告已於104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表示加碼與否「你想想再跟我說不用勉強」,更明確表示聲請人「前面沒有賺到」,並於接下來之閒聊過程中談到:「搞了10年阿不輕鬆(聲請人回稱:前面應該很辛苦,也要討生活…又要研究)對阿這3年才越來越好(聲請人回稱:熬了7年?)差不多」。自難認被告有何以美化聲請人獲利情形之方式,促使聲請人繼續加碼之舉;且由上述被告向聲請人所稱其長達10年下注經驗中近3年才漸入佳境等語以觀,亦可印證「十賭九輸」之勸世警語屬實,聲請人豈有不知之理?殊難以被告嗣後投注失利、散盡聲請人之資金,推認其於收受聲請人資金時有何詐欺犯行。
五、從而,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指摘原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意旨不當,其所主張之事實理由,猶無法使本院依卷內現存證據達到足認被告有詐欺嫌疑、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心證程度;換言之,本件並無足以動搖原偵查事實認定而得據以裁定交付審判之事由存在。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洪振峰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