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金炎 代理人 謝以涵 法扶 律師
張齡方 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清算財團如有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機車一輛,另其雖有投保台灣人壽及富邦產物保險,但保單險種均無解約金。又查,上開清算財團中機車經本院認定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系爭不動產中土地部分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51836號案件拍定(嗣由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優購),後該案併入本件清算案件,經通知共有人連同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繳款後,變價所得共計新臺幣(下同)1,113,000元,以上有債務人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機車行照影本、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本院105年度司執151836號卷等附卷為憑。綜上,本件有系爭不動產變價所得1,113,000元可供分配,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
~T40X0L2;┌────────────────────────────────────────┐│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財產所有人:張金炎│├─┬───────────────────────┬───────┬──────┤│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高雄市│彌陀區│彌港││860│77.15│900分之65││├───┼────┴───┴───┴──────┴───────┴──────┤││備考│重測前:?嬣L段256-9地號。│├─┼───┼────┬───┬───┬──────┬───────┬──────┤│2│高雄市│彌陀區│彌港││861│312.43│9分之1││├───┼────┴───┴───┴──────┴───────┴──────┤││備考│重測前:?嬣L段260-3地號。│├─┼───┼────┬───┬───┬──────┬───────┬──────┤│3│高雄市│彌陀區│彌港││862│253.95│3分之1││├───┼────┴───┴───┴──────┴───────┴──────┤││備考│重測前:?嬣L段259-2地號。│└─┴───┴──────────────────────────────────┘~T40X0L2;┌─┬──┬───────┬───┬─────────────────┬────┐│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000│高雄市彌陀區00││││3分之1││││0段000地號││││││││--------------││││││││高雄市彌陀區鹽││││││││埕大路50號││││││├──┼───────┴───┴───────────┴─────┴────┤││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