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2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務人 林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契約(帳號00000000000000),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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