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三豪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陳報該房屋之市價,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已滅失,則是否有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滅失登記,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陳報聲請人對於第三人 徐智強 之本票債權歷次強制執行聲請情形。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月至4月、8月份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9月至109年8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之單據。
五、請說明聲請人所列每月國民年金分期繳納金額新臺幣2,000元,是否係償還積欠國民年金保險費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