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法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法字第3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馨園護理之家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馨園護理之家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財團法人馨園護理之家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四、六、十九條因修正,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之公函影本1份、修訂前後之捐助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財團法人馨園護理之家捐助章程第四、六、十九條條文,經該法人董事會於民國97年10月4日會議決議修正,將法人設址變更,及董事會由11人組成變更為由15人組成,此核屬對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而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意旨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