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住臺北市○○○繼承人丙○○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之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38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