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5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文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宸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112年度南簡字第506號第一審之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19,68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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