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5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王仁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捌仟玖佰參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伍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柒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