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9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9126號債權人 鍾張貴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南北流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惟聲請時聲請狀上未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日通知債權人應於5日內補正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6年11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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