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4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4937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非訟代理人於聲請狀底簽章正本。
三、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伍億元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