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848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致銘 、 曾若玲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曾若玲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曾若玲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街○○○號4樓之5,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故債權人對於曾若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致銘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陳致銘之戶籍遷入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債權人對於陳致銘部分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