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84號聲請人丙○○
1巷3法定代理人乙○○
1巷3法定代理人甲○○
1巷3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麗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素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08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台中市私立光華高級三信商業銀行成功分│97年4月25日│17,000元│DA0000000││││工業學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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