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板秩字第104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鍾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11年5月20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138951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妤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1年4月30日晚上23時3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前。
(三)行為:在上開地點之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無正當理由燃燒雜物,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害人 林憲一 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可佐。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1款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