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錞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院判處16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執行中,現已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被告假釋中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指本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801號函暨所附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裕芷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