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永華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永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永華因恐嚇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上易字第2724號判處應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99年2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5月27日法矯司字第1000111360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